女性参政权运动
了解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争取女性参政权的活动人士如何为英国女性争取到投票权。谁参与了这些运动?她们的目标是什么?她们使用了怎样的方式?
今天,所有十八岁以上的英国公民都享有一项基本人权——投票及在民主进程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但这项权利是来之不易的战果。面对议会和公众的反对声,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的选举权活动人士——包括宪章派、女性政权论者和女性参政论者力排众难,最终于1928年为所有英国公民争取到投票权。
谁参与了争取女性参政权的运动?
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后期,一些致力于争取女性参政权的团体和组织在英国成立。然而,第一项关于女性参政权的法案早先于1832年便已提交议会。1867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领导了首次关于女性参政权的议会辩论,他主张对《第二改革法案》加以修正,将投票权扩大至女性产权所有者。密尔提出的修正案遭到否决——但这一修正案对英国各地的活动人士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1897年,各地方和全国性的参政权组织团结于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联盟(NUWSS)的旗帜下为女性争取投票权,他们的口号是“天赋男权,恰巧而已”(It is or may be granted to men)。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联盟的方式符合宪法,他们倾向于通过公共集会和游说议会的形式发起请愿。
相比之下,成立于1903年的妇女社会政治同盟(WSPU)则更为激进。几乎从成立之初开始,这一组织便以策划指导暴力和破坏性的行动和事件为特征,被称作“直接行动”(direct action)。
在潘克赫斯特母女(the Pankhursts)和米利森特·福塞特(Millicent Fawcett)等核心人物的管理下,这两个组织共同主导了女性参政权运动。不过,包括妇女自由联盟(WFL)在内的其他重要组织也参与了运动。这些团体组织通常由两大主要组织分裂而来。
他们的目标是什么?
在1832年参政权首轮改革前,仅有3%的成年男性享有投票资格。多数情况下,能否拥有选举权取决于你当时的收入和财产价值。因此,绝大部分有投票资格的都是富裕的男性。在整个十九世纪,活动人士为扩大权利而不断斗争,并于1867年、1884年获得一些特许权利。然而在当时的改革下,女性始终被拒之门外,而越来越多的团体组织开始为女性争取选举权。
争取女性参政权的活动人士,最初希望将与男性相同的投票条件赋予女性。印为许多早期女性参政权活动人士皆中产阶级女性。她们的首要任务是将权利扩展至与自己地位相当的女性,而非给予全部女性。这一阶段的改革并未包括工人阶级的男性与女性,但最终,争取普选权即全民投票权,成为了整个运动的目标。
他们为什么要参加运动?
无法投票,意味着维多利亚时代的女性几乎没有任何权利。被剥夺权利的她们是公民地位不平等的象征。维多利亚女王支持剥夺女性平等投票的权利,她于1870年写道:“让女人遵从上帝的旨意,让女人成为男人的助手——双方的责任和职业应完全不同”。活动人士希望赋予女性投票权,他们认为法律往往对女性存在偏见,且强化了女性从属于男性的观念。例如,在1882年以前,女性的个人财产通常在婚后转为由丈夫所有。1870年、1882年和1884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1925年再次修订)向平权前进,规定妇女婚后有权保留个人财产,而此前是自动归为丈夫所有。然而在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颁布后,情况却并未出现较大的改善——妇女必须为新法律所允许她们拥有的生意缴税,但对这些税款如何支出却无任何话语权。活动人士认为,在社会和家庭中实现与男性平等地位的最佳方式,是女性获得选举权并参与议会进程。
他们采取了怎样的方式?
争取女性参政权的运动有多种形式,涉及众多团体和个人。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联盟(NUWSS)在宪法框架内进行和平运动,使用为公众接受的“政治”手段,例如议会游说、收集签名进行请愿等。该团体还组织公共集会,并出版各种小册子、传单、报纸和期刊,概述给予女性投票权的原因和理由。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联盟和其他相关组织的成员被称为“女性政权论者”。
为获得宣传并提高认知,妇女社会政治同盟(WSPU)采取了一系列更为暴力的行动。她们将自己锁于栏杆上、放火焚烧公共和私人财产、扰乱公共集会和下议院的演说。除此之外,妇女社会政治同盟还参加示威游行、举行公共集会并出版报纸和其他文学作品。妇女社会政治同盟和妇女自由联盟等其他激进组织的成员被称为“女性参政论者”。
许多女性参政论者因暴力行为而入狱,而她们的运动却没有因此止步。许多狱中的女性选择绝食以继续为这份事业获得公众关注,因此有时会被强制灌食。作为最为声名狼藉的女性参政论者之一,艾米莉·戴维森(Emily Davison)在1913年叶森德比大赛中冲至国王的马前。后来她因伤势过重而身亡,成为争取女性选举权事业的烈士。
运动兴起于何时?
自十九世纪中叶以来的运动,令部分女性于1918年获得选举权。然而许多女性,尤其是工人阶级女性,仍然被排除在选举权之外。《1918年人民代表法令》赋予所有二十一岁以上的男性与三十岁以上的女性选举权,但前提条件是他们必须已在地方选举中享有投票权、同时身为户主或户主之妻、且财产价值超过五英镑或拥有大学学历。因该法案而获得选举权的女性共八百四十万人。直到1928年改革法案规定男女享有同等选举投票权。
文章翻译: 吴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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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大英图书馆学习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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