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參政權運動
了解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爭取女性參政權的活動人士如何為英國女性爭取到投票權。誰參與了這些運動?她們的目標是什麼?她們使用了怎樣的方式?
今天,所有十八歲以上的英國公民都享有一項基本人權——投票及在民主進程中發表意見的權利。但這項權利是來之不易的戰果。面對議會和公眾的反對聲,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初的選舉權活動人士——包括憲章派、女性政權論者和女性參政論者力排眾難,最終於1928年為所有英國公民爭取到投票權。
誰參與了爭取女性參政權的運動?
十九世紀六十年代後期,一些致力於爭取女性參政權的團體和組織在英國成立。然而,第一項關於女性參政權的法案早先於1832年便已提交議會。 1867年,約翰·斯圖亞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領導了首次關於女性參政權的議會辯論,他主張對《第二改革法案》加以修正,將投票權擴大至女性產權所有者。密爾提出的修正案遭到否決——但這一修正案對英國各地的活動人士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 1897年,各地方和全國性的參政權組織團結於全國婦女選舉權協會聯盟(NUWSS)的旗幟下為女性爭取投票權,他們的口號是“天賦男權,恰巧而已”(It is or may be granted to men)。全國婦女選舉權協會聯盟的方式符合憲法,他們傾向於通過公共集會和遊說議會的形式發起請願。
相比之下,成立於1903年的婦女社會政治同盟(WSPU)則更為激進。幾乎從成立之初開始,這一組織便以策劃指導暴力和破壞性的行動和事件為特徵,被稱作“直接行動”(direct action)。
在潘克赫斯特母女(the Pankhursts)和米利森特·福塞特(Millicent Fawcett)等核心人物的管理下,這兩個組織共同主導了女性參政權運動。不過,包括婦女自由聯盟(WFL)在內的其他重要組織也參與了運動。這些團體組織通常由兩大主要組織分裂而來。
他們的目標是什麼?
在1832年參政權首輪改革前,僅有3%的成年男性享有投票資格。多數情況下,能否擁有選舉權取決於你當時的收入和財產價值。因此,絕大部分有投票資格的都是富裕的男性。在整個十九世紀,活動人士為擴大權利而不斷鬥爭,並於1867年、1884年獲得一些特許權利。然而在當時的改革下,女性始終被拒之門外,而越來越多的團體組織開始為女性爭取選舉權。
爭取女性參政權的活動人士,最初希望將與男性相同的投票條件賦予女性。印為許多早期女性參政權活動人士皆中產階級女性。她們的首要任務是將權利擴展至與自己地位相當的女性,而非給予全部女性。這一階段的改革並未包括工人階級的男性與女性,但最終,爭取普選權即全民投票權,成為了整個運動的目標。
他們為什麼要參加運動?
無法投票,意味著維多利亞時代的女性幾乎沒有任何權利。被剝奪權利的她們是公民地位不平等的象徵。維多利亞女王支持剝奪女性平等投票的權利,她於1870年寫道:“讓女人遵從上帝的旨意,讓女人成為男人的助手——雙方的責任和職業應完全不同”。活動人士希望賦予女性投票權,他們認為法律往往對女性存在偏見,且強化了女性從屬於男性的觀念。例如,在1882年以前,女性的個人財產通常在婚後轉為由丈夫所有。 1870年、1882年和1884年的《已婚婦女財產法》(1925年再次修訂)向平權前進,規定婦女婚後有權保留個人財產,而此前是自動歸為丈夫所有。然而在1882年《已婚婦女財產法》頒布後,情況卻並未出現較大的改善——婦女必須為新法律所允許她們擁有的生意繳稅,但對這些稅款如何支出卻無任何話語權。活動人士認為,在社會和家庭中實現與男性平等地位的最佳方式,是女性獲得選舉權並參與議會進程。
他們採取了怎樣的方式?
爭取女性參政權的運動有多種形式,涉及眾多團體和個人。全國婦女選舉權協會聯盟(NUWSS)在憲法框架內進行和平運動,使用為公眾接受的“政治”手段,例如議會遊說、收集簽名進行請願等。該團體還組織公共集會,並出版各種小冊子、傳單、報紙和期刊,概述給予女性投票權的原因和理由。全國婦女選舉權協會聯盟和其他相關組織的成員被稱為“女性政權論者”。
為獲得宣傳並提高認知,婦女社會政治同盟(WSPU)採取了一系列更為暴力的行動。她們將自己鎖於欄杆上、放火焚燒公共和私人財產、擾亂公共集會和下議院的演說。除此之外,婦女社會政治同盟還參加示威遊行、舉行公共集會並出版報紙和其他文學作品。婦女社會政治同盟和婦女自由聯盟等其他激進組織的成員被稱為“女性參政論者”。
許多女性參政論者因暴力行為而入獄,而她們的運動卻沒有因此止步。許多獄中的女性選擇絕食以繼續為這份事業獲得公眾關注,因此有時會被強制灌食。作為最為聲名狼藉的女性參政論者之一,艾米莉·戴維森(Emily Davison)在1913年葉森德比大賽中衝至國王的馬前。後來她因傷勢過重而身亡,成為爭取女性選舉權事業的烈士。
運動興起於何時?
自十九世紀中葉以來的運動,令部分女性於1918年獲得選舉權。然而許多女性,尤其是工人階級女性,仍然被排除在選舉權之外。 《1918年人民代表法令》賦予所有二十一歲以上的男性與三十歲以上的女性選舉權,但前提條件是他們必須已在地方選舉中享有投票權、同時身為戶主或戶主之妻、且財產價值超過五英鎊或擁有大學學歷。因該法案而獲得選舉權的女性共八百四十萬人。直到1928年改革法案規定男女享有同等選舉投票權。
文章翻譯: 吳嫻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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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大英圖書館學習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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